语言文字方针政策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
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的和谐共存与发展。
二、语言文字教育政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包含了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相关规定,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与发展,以及学校应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衡量个人普通话水平的重要标准。
测试内容包括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和命题说话等。
测试结果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六个等级。
二、规范汉字书写
规范汉字书写是提高学生汉字书写能力的重要途径。
书写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包括笔画、笔顺、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三、《汉语拼音方案》
《汉语拼音方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
它统一了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的拼写法,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提高学生的拼音能力。